近日,《人民日报》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整理了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次普法讲堂特别稿件,将其分为四期为各位同学进行普法宣传,本期为特别刊第四期。
案例一
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而当时,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
案例二
2022年2月15日广西南宁某小区被发现楼梯口平台上的绿植和楼板上,出现多个用过的防护口罩被人从楼上丢下,凌乱地散落在植被之间。随意乱丢废弃口罩既有碍观瞻,也很容易造成二次感染。现环卫部门已经对小区物业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在各小区设置“废弃口罩收集专用桶”。
案例三
2021年2月9日,广州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遂依法立案调查。2021年4月14日,再次收到涉及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核查线索。先后两次线索,当事人一致,不合格样品种类、规格一致,将两个案源线索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医用外科口罩80000个,启动召回1500个。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批次产品时均未附带出厂检验报告书,且有一批次产品出厂入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案例四
2020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退休副厅长陈某某在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后,地区防疫部门让其在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然而陈某某并未配合治疗,一意孤行留在家中。2月4日至12日之间,湖北省司法厅领导、武昌区副区长、公安民警、防疫站、社区工作人员都曾上门劝说陈某某接受隔离,但都被陈某某挡在门外。
疫情防控5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十八)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十九)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十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全国多地疫情散发,在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需要全体师生协同配合与支持。希望大家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涵育基本素质和大局观,按学校要求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做好自我防护。